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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06:29  浏览:8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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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岁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珠海半年以上的外地户)中,年龄在0岁至14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和镇(街道办)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区、镇(街道办)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按属地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对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八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市残联。

(三)市残联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第九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岁—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珠海市医疗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岁—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镇(街道办)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岁—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道办)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2.《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3.《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4.《珠海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5.《珠海市民政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6.《珠海市教育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7.《珠海市残联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附件1



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一、视力障碍

(一)≥6岁儿童。

直接检查视力,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

(二)<6岁儿童。

1.0—6个月婴儿:有完全性白内障未手术或晚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或毁损性眼外伤等基础眼病者。

2.6个月—6岁婴幼儿: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视力检查:不追光或仅有光感、眼前手动者。

(2)电生理检查:VEP(视觉诱发电位)或ERG(视网膜电图)无波形或重度损害。

二、听力障碍

以电测听等客观检查结果进行判定,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者。

三、言语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一项以上者:

(一)儿童的语言发育没达到与其年龄相应的水平。

(二)各种原因导致已获得的语言功能受影响或丧失。

(三)4岁以上儿童言语清晰度差、影响交流。

(四)因神经病变导致语言肌肉的麻痹或运动不协调所致的言语障碍。出现说话费力、音量单一、语调异常等,甚至不能发音。

四、肢体功能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1项以上者:

(一)有缺肢、截肢、拇指或四指缺损。

(二)有一肢以上瘫痪。

(三)躯干或肢体骨关节畸形。

(四)4岁—14岁由于肢体原因引起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两项以上有困难者。

五、智力障碍

以下两个条件任具其一者:

(一)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结果异常。

(二)智力发育量表1或智力发育量表2结果异常(详见智力发育量表)。

六、精神障碍

(一)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评估分≥13分。

(二)精神卫生筛选表评估得分≥1分。

七、多重障碍

指包含上述障碍两种以上者。







智力发育量表



智力发育量表1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3条者为异常。

4月龄:

1.睡眠不安宁,激惹、多哭等过度精神兴奋表现。

2.不会注视周围物体和追视眼前活动着的物体。

3.对声音缺乏反应或反应过度不注意别人说话。

4.头控能力差,抬头无力。

5.不会笑、喂养困难。

6月龄:

1.逗他时不出现微笑或很少出现微笑。

2.对别人说话反应迟,不会咿呀学语。

3.对玩具不感兴趣。

4.眼睛不会注视人和物体。

5.双手不会主动抓握眼前或胸前的玩具、可仍有举头不稳。

8月龄:

1.不会用一只手去拿住玩具。

2.常有持续注视自己手的表现。

3.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4.哭声尖、无音调变化,或呈尖叫,或呈高音调。

5.腰控差,躯干软而无力,还不能扶着坐。

10月龄:

1.缺乏对亲人的依恋,表现为“不认生”。

2.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3.不会弄玩具。

4.喜欢反复玩弄双手。

5.叫他名字反应迟缓或无反应。

15月龄:

1.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2.不会发单音和模仿发音。

3.不会注意成人的动作。

4.不知道人面孔的生熟。

5.常故意把东西往地下扔。

18月龄:

1.还不会叫爸爸、妈妈。

2.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3.喜欢扔东西,对玩具缺乏兴趣。

4.精神常不集中,过多活动和兴奋。

5.不会表达排大、小便。

2岁:

1.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

2.注意力不集中、无目的的多动。

3.不会讲3个字的短语。

4.不能理解简单口语,如再见、吃饭等。

5.不喜欢和同伴玩。



智力发育量表2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9条者为异常。

3岁:

  1.不会使用匙勺吃东西或杯子喝水。

  2.不会用吸管从玻璃杯里吸液体。

  3.时常流口水。

  4.不会模仿穿鞋、刷牙。

  5.不会解开衣服扣子和脱掉解开的衣服。

  6.不能按照指示拿东西和找人。

  7.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3分钟。

  8.表情呆板,不能表达开心、喜欢、伤心、笑等。

  9.不能把3块积木排成一行。

  10.不能模仿着画一根直线或画一个圆圈。

  11.不能分辩3种颜色。

  12.不会转动门把手开门。

  13.不能合并双脚向上跳。

  14.不会使用常见形容词,如:冷的、热的、大的、小的等。

  15.不会说“我”和“我的”。

  4岁:

  1.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5分钟。

  2.不能把5块积木排成一行。

  3.不理解“上、下、前、后”的意思。

  4.当干自己的活时,不能和旁边的其他孩子相处和谈话。

  5.不能模仿其他孩子的动作,如站、立正、稍息等。

  6.不能在大人或大儿童的领导下进行遵守规则的游戏。

  7.不能说出3种颜色的名称。

  8.不能模仿着画一个“V”字型、“十”字型。

  9.不会自己控制大小便。

  10.不会随着音乐唱和跳舞。

  11.不能说出“□”、“△”、“○”这3种图形的名称。

  12.不会用剪子剪纸。

  13.不能告诉自己的全名。

  14.不能分清男孩和女孩。

  15.不能用手指做动作表示数量。

  5岁:

  1.不会避开危险和有害的东西。

  2.不会自己洗手和脸。

  3.不会自己穿T恤衫、不能穿简单的鞋子。

  4.不会自己洗脸刷牙。

  5.遇到困难时,不会要求帮助。

  6.不会与同伴和大人对话。

  7.不能模拟画正方形图形。

  8.不能画一个人体简单图形。

  9.不会讲出自我感觉,如:生气、快乐、爱。

  10.忙乱的环境中,不能独自做某事超过10分钟。

  11.不能模仿用8块积木垒金字塔。

  12.不能单脚站超过4秒、不会独脚跳。

  13.不会自己走下楼梯。

  14.不能说出6种颜色。

  15.不会用剪刀剪、贴出简单的图形。

  6岁:

  1.过马路时,不能分辨红绿灯。

  2.不能独自辨别方向,例如回家、商店购物。

  3.在公共场所不能正确地上厕所。

  4.不能和同龄4—5个儿童合作活动、常发生冲突。

  5.不能安静看书超过10分钟。

  6.自己不能遵守合理的游戏规则。

  7.不会用简单的工具,例如:锤、刀、剪等。

  8.不能辨别货币,如:“1元”、“1角”等。

  9.不会模拟画菱形。

  10.不能按顺序说出星期一至星期日。

  11.不能熟练从1数到50。

  12.不能平行地向前、后、侧走步。

  13.不会跳绳。

  14.各手指不能做与大拇指对指动作。

  15.不会背诵10个字的歌词。







精神障碍判定标准



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

  指导语:本问卷适应于6岁~14岁的学龄儿童,用于区别儿童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区别儿童有无精神障碍。请根据你的孩子最近一年的表现,按0分、1分、2分,三级评分填到括号内,每项评分只选一个,标准如下:

  0分:从来没有。

  1分:有时出现,或每周不到一次,或症状轻微。

  2分:症状严重或经常出现,或至少每周一次。

问卷内容:

  1.头痛                  ( )

  2.肚子疼或呕吐              ( )

  3.支气管哮喘或哮喘发作          ( )

  4.尿床或尿裤子              ( )

  5.大便在床上或在裤子里          ( )

  6.发脾气(伴随叫喊或发怒动作)      ( )

  7.到学校就哭或拒绝上学          ( )

  8.逃学                  ( )

  9.非常不安或难以长期静坐         ( )

  10.动作多、乱动、坐立不安         ( )

  11.经常破坏自己或别人的东西        ( )

  12.经常与别的儿童打架或争吵        ( )

  13.别的孩子不喜欢他            ( )

  14.经常烦恼,对很多事都心烦        ( )

  15.经常一个人呆着             ( )

  16.易激惹或勃然大怒            ( )

  17.经常表现出痛苦、不愉快流泪或忧伤    ( )

  18.面部或肢体抽动和作态          ( )

  19.经常吸吮拇指甲或手指          ( )

  20.经常咬指甲或手指            ( )

  21.经常不听管教              ( )

  22.做事拿不定主意             ( )

  23.害怕新事物和新环境          ( )

  24.神经质或过分特殊            ( )

  25.时常说谎                ( )

  26.欺负别的孩子              ( )

  27.有没有口吃(说话结巴)         ( )

  28.有没有言语困难,而不是口吃(如表述自己转述别人的话有困难) ( )

  29.是否偷过东西              ( )

  30.有没有进食的不正常           ( )

  31.有没有睡眠困难             ( )




精神卫生筛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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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其具体范围如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及司法实践,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以非法占有为主观要件,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表面上具有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能作为该罪处罚。例:某公司一职员在该公司有集资款11万元,公司没能力返还,该职员将收回的7万元货款据为已有。公司报案后检察机关将此案作为职务侵占案件起诉。法院审理时合议庭认为该案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该职员行为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的目的是与公司抵帐,公司确实欠他钱,他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财务规定,但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该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1、国有企业中劳务人员侵占行为的定性
[案情]
某市铁路中心医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林某毕业后被某市铁路分局录用为国家干部,任医院挂号员,从事就诊病人的费用收缴工作。林某利用从事收缴医药费的职务便利,私刻“铁路中心医院财务室现金收款专用章”和“铁路中心医院医疗服务中心财务室现金收款专用章”两枚,从财务人员手中骗领空白收费收据,在收缴医药费的过程中,采用实收少缴或不缴的手段,侵吞部分医药费累计人民币94万余元,后案发。
【问题】对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林某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看他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以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即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单位中具有一定合法职务,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的职务活动的人员,而不强调必须具备国家干部的身份。实践中,随着国企用人机制改革的深化,判断是否属于从事公务,不能再以其是否具备干部身份为标准,而主要是看其实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务性质。因此,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担负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项职责的人员(如厂长、经理、董事等)以及具体负责某项工作对国有资产负有合理使用、保值、增值等职责的人员(如会计、出纳员等),应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那些一般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不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只要其从事的工作不具有职权内容,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林某虽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从实际所做的工作看,她是按照处方划价收取医药费,并按照规定于当日下班前上交到医院财务人员处,其工作仅限于经手或临时保管,不具有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的职能。因此,林某所从事的实质上是收取医药费并上缴财务的服务性劳务工作,而非管理医药费的公务性工作,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综上,林某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

(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三、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变更过程、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

(二)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三)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返程投资的核准、备案文件;

(四)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

(五)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

五、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现行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管理手续。外汇局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外债登记、或者为特殊目的公司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时,应审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六、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七、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八、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外汇局可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债外汇登记手续。

九、境内创业投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十、上述同一管理事项涉及多个境内居民的,相关境内居民应出具委托书并委托其中1至2个境内居民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十二、境内居民违反本规定构成逃汇及其他外汇管理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