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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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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府发〔2008〕8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8年2月17日经六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以建设“六型政府”为目标,努力做到勤思好学,学以致用,建设学习型政府;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建设责任型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建设法治型政府;坚持宗旨,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设效能型政府;清正严明,克己奉公,建设廉洁型政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硬、服务优的干部队伍。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州长委托分管副州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并向州长报告。

八、副州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联系州长分管工作,协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州长因公外出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州政府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等事项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顶效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州人大、州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州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送州政府,由州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州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实行州行政执法部门、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实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督促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七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二、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三、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州政府领导审批,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六、州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各部门对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八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州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由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重点工作实行定量考核,兑现奖惩。

三十九、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由州长、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州政府办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以及中央、省驻州县处级以上单位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州直有关党群部门到会作指导。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遇重要情况或工作需要,经州长批准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2、讨论重大决策和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经济形势、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出席,州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州政府办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相关领导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于周三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州长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提出,由州长确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过半。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3、讨论需要报请州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5、讨论决定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6、研究部署州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土地征用、大额资金审批及有关人事问题等重大事项;

8、讨论通过由州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

9、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需要提交州编委会研究的州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11、讨论决定以州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12、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三、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分管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需要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2、研究落实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3、协调解决上级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议定事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涉及重要事项的处理,须向州长报告或事后向常务会议通报。

四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专题会议研究的内容涉及项目、资金等审批事项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州性会议。凡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大会,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州性大会;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州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州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管理权限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八、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属州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州政府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凡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发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州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州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州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州政府权限范围的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州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向州委请示或报告。须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按程序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要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向州委请示的事项,须事前提交州政府讨论,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向州人大、州政协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州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州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州政府的请示事项,州政府应及时研究答复。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州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一般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坚持以“八荣八耻”规范行为,坚持用八种优良作风严格要求,做学习的表率,善于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

五十五、要深入实际察实情,扑下身子抓落实,定下来的事情要雷厉风行,部署了的工作要集中精力抓督促。着力改进文风、会风和政风,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要发的发短文,发快文;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要开的,开短会,说短话。要坚持重心下移,主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迎送,不收礼。

五十六、要把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基本依据,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跟踪服务,努力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四难”作风,为群众办事不拖、不欠、不推、不躲,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

五十七、要坚持艰苦奋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讲排场、比阔气,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最需要的地方、最关键的环节上。

五十八、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两个务必”,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因个人有不同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马虎应付、推诿塞责,甚至有违背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原则上由主管领导讲话。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州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报经州政府领导批准。州长和常务副州长、副州长和对口服务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州外出。

六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州长、副州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副职和科级干部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树立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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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4]50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务消费,控制经费支 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等,与此相关的话费等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市级每人每月300元,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办事员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条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每月另行增加150元补贴。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市级领导同志的秘书(联络员)及市直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市直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根据人员编制设定,人员编制在50人以内的设1人,在50人至100人之间的设2人,在100人以上的设3人。特殊工作岗位设定情况需报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工作变动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八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自2005年1月1日起纳人工资统发。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证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内容,但对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出口货物仍需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

  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按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三、对机电产品中标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电子对审,对审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提供的是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仍应对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四、退税机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包括机电产品中标企业,下同)退税后三个月内,将该笔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按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有关规定取得的总局下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协查有误发票信息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比对不符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二)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立即暂停办理该外贸企业退税业务,并按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下列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退税机关自审核该企业申报第一笔出口退税业务的一年内,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电子对审通过后,暂不办理退税,必须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通过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对于按本通知二、三条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电子对审通过后,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疑问的,可暂不办理退税,待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通过后,办理退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

  (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 

  (二)各地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由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退税、流转税、征管部门予以配合,必须建立税务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传递的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2、自2004年1月起,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但必须确保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机关仍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 

  八、2004年开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同时,总局也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根据出口退税有关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将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为主审核退税的办法。为配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要求,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及时有效的传输到退税部门,提供如下技术实现方案。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

  (一)使用单机版认证子系统的认证部门,从认证子系统按月(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导出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认证部门所需的外贸企业名单由退税部门提供。

  第一步:数据合并。认证部门在导出认证数据前,将多台认证系统的数据合并到一台认证机上(雷同于认证系统向稽核系统传输数据方式,认证系统本身具有数据合并功能)。

  第二步:导出数据。操作方法(附后),选中“只输出指定企业数据”选项后,从界面中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列表中选中本认证部门所有外贸企业名单。导出三个文本文件,文件名分别为控制文件(control.txt)、抵扣联数据文件(js002010.txt)、统计表文件(js002110.txt)。

  第三步:修改文件名。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只需要抵扣联数据文件,其他文件不需要。修改抵扣联数据文件名,文件名修改为本认证部门名称加导出日期。

  第四步:数据汇总。认证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数据文件上传(转交)区县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把接收到的数据文件存放在区县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

  (二)使用防伪税控税务端升级版软件(网络版)的地市,以区县或地市为单位按月从认证子系统(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导出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每个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导出一个XML文件,导出文件名命名规则是本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加导出文件日期。把导出的全部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文件存放在区县或地市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区县或地市所需的外贸企业名单由退税部门提供。

  二、数据的传递模式

  各地根据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模式。根据金税工程认证子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现状,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数据传递模式,主要是共享目录方式,供各地参考选用。
  
  (一)退税部门在区县级

  区县级税务机关汇总的认证信息文件存放在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二)退税部门在地市级

  1、使用单机版认证子系统的地方,各区县按要求通过网络(FTP、email等)方式,把汇总的数据文件上传到地市级服务器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2、使用网络版认证子系统的地方,地市级导出的数据文件直接存放在本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三)退税部门在省级

  1、使用单机版认证系统的地方,各区县按要求通过网络(FTP、email等)等方式上传到省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2、使用网络版认证系统的地方,地市级导出的数据文件可以通过网络(FTP、email等)方式上传到省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的方法

  一、单机版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

  进入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选择“向稽核系统输出数据”菜单,选定“只输出指定企业数据”选项,如下图所示。




  选取输出目录、认证月份(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数据)及要传出认证数据的外贸企业,然后点击“确定”即可传出该企业在选定月份的认证数据,传出数据文件格式与输出到稽核系统的认证系统数据文件格式完全相同。

  二、从网络版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

  登录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进入认证子系统主界面,选取“企业认证结果传出”菜单,如图所示。




  选择传输方式为“申报进项数据(RZ00102)”、要传出认证数据的企业和认证月份时间,然后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保存”即可完成认证数据的导出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