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许霆案、何鹏案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既有客观事实依据,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代银行通常以省为单位,设立一台银行服务器作为核心,全省营业网点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终端,终端与服务器相联接组成现代银行的二元化结构。
客户在窗口要求柜员办理银行业务,与客户在柜员机上自助操作,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向银行提出自己的请求,终端会将请求传递给银行服务器。银行服务器是无人值守、自动响应的,当收到终端传递过来的客户请求后,服务器自动将保存在数据库中的客户账户资料调出来,然后根据请求自动运行存款程序、取款程序办理银行业务。服务器办好银行业务后会向终端发出收取存款、支付取款指令,由银行营业窗口的柜员人工执行或者柜员机自动执行。银行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配合,就实现了银行服务无人化。
客户取款,银行要对客户是否满足取款的二个条件进行判断:一是对客户提供的密码与账户留存的密码是否匹配相符;二是账户余额与请求取款数额的差值是否不小于1。判断第一个条件是否相符,其含义是银行核对取款人的身份。当输入的密码正确时发生取款交易,视为账户本人的交易行为。只有通过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电脑系统才会允许进入系统并有资格提出取款请求。如果密码不正确,则会被银行电脑系统拒之门外,要求重新输入密码。判断第二个条件是否相符,其含义是银行要求取款后账户余额数字不得小于1。请求取款的数额必须少于原来的余额,且新的余额数字不得小于1。当原来的余额与请求取款数额之差小于1时,则服务器向终端返回信息,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当原来的余额与请求取款数额之差不小于1时,则服务器自动运行取款程序,扣除此次取款数额得出新的余额,作好取款记录,然后向终端发出支付取款的指令。
不难看出,客户到银行取款,是否符合银行取款条件,需要银行电脑系统进行判断并作出决定(相当于银行管理者的大脑思维),这个判断及决定后的操作,集中体现银行的意志,所以,银行电脑系统具有简单的意识,能独立代表银行意志与客户进行交易,事中不需要有人参与其中,事后也不需要有人审核。电脑知道,代表银行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是现代银行的运行模式。
针对取款的第一个条件——账户与密码匹配相符。与陈兴良、张明楷取款时完全一样,何鹏、许霆输入正确密码时,银行电脑系统已经识别何鹏、许霆的身份。从这个时候起,双方的取款交易是公开的,毫无秘密性可言。
针对取款的第二个条件——账户余额与请求取款数额的差值不小于1。陈兴良、张明楷取款时,账户余额和请求取款数额,与实际情况相符,都没有出现差错,跟大家日常遇到的情况完全一样,属于正常状况。
问题是何鹏、许霆账户中没有这么多的存款,又是如何满足取款的第二个条件取出款来呢?第二个条件就是一个不等式,银行服务器对不等式是否成立进行判断(大脑思维)之前,先要从外界获取账户余额和请求取款数额这两个参数。账户余额保存在银行的数据库中,银行服务器需要时会自动提取;请求取款数额需要从终端输入后传递到银行服务器。由于银行服务器所使用的前述两个参数,都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在保存和传递过程中,由于银行管理上疏失,电子数据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这样一来,即使没有那么多的存款,也可能满足取款的第二个条件——不等式成立,从而取出超过实际存款余额的钱来。何鹏案,许霆案就是实例。
对于何鹏案,银行保存在数据库中的何鹏账户余额实际只有10元,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的。银行在对数据库进行升级时,因管理上疏失,有多种原因,例如格式不对,所保存的电子数据就会发生变化,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减值。何鹏的账户被充值,由10元变成了100万元。当何鹏提出取款2000元的请求时,银行服务器从数据库中调取的存款余额为100万,银行服务器在判断不等式是否成立时,大脑思维并没有错误,因自身原因获取了错误的参数而产生重大误解,结果不等式成立,从而使银行与何鹏之间达成了取款交易,银行支付了取款给何鹏。
对于许霆案,账户余额中只有176.97元,当许霆提出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时,因其账户余额不足,正常状况下是取不出款来的。可是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时因疏忽而留下程序瑕疵,在自动柜员机向银行服务器传递取款请求的过程中,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因程序瑕疵的存在而发生变化,变为许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与实际相比发生了减值,报送到银行服务器。银行服务器在判断不等式是否成立时,大脑思维也没有发生错误,因自身原因获取了错误的参数而产生重大误解,导致不等式成立,从而双方达成取款交易,银行必须支付取款给许霆。在支付取款的过程中,因涉案自动柜员机具有独特的付款机制,又发生了给付错误。
所谓独特的付款机制,指自动柜员机的付款机构被设计有二个开关,第一个开关决定付款数额,第二个开关是否决定付款。因自动柜员机付款必须是整数,当客户输入取款数额后,柜员机将计算取款数额除以100的商值,然后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若不是整数,则要求重新输入,若是整数,则相当于打开了自动柜员机付款机构的第一个开关。第二个开关掌握在银行服务器的取款程序中,一旦前述不等式成立,则银行服务器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从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得出新的余额,作好取款记录,然后对自动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的指令。这个同意支付的指令就是自动柜员机付款机构的第二个开关,即决定付款。
许霆案中,银行服务器从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1元或2元,意味着银行同意付款1元或2元给许霆,向自动柜员机发出付款的指令。柜员机收到指令后等于打开了第二个开关,启动了付款机构,可是付款数额又取决于第一个开关,结果银行本意是支付1元或2元的,实际支付的金额却是1000元或2000元,发生给付错误。
何鹏、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陈兴良、张明楷的取款行为一样,银行在判断取款条件是否成立时(大脑思维),并没有错误,同样满足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体现了银行意志。只不过,何鹏、许霆取款时,银行因重大误解体现的并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已。银行方面清楚是与何鹏、许霆进行交易,不存在秘密性。银行因自身原因,对何鹏的存款余额产生重大误解而与何鹏达成221次交易,成立221份可撤销的储蓄合同,应由民法调整。银行因自身原因,对许霆的取款请求产生重大误解而与之达成171次取款交易,且在交易过程中又发生给付错误,同样成立171份可撤销的储蓄合同,也应由民法调整。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15条规定,何鹏案、许霆案的情形,应由银行自行负责,归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资料:
1、《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2、《〈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3、《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5、《许霆案•何鹏案•葫芦案》或《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6、《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
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
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
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
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
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
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
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
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
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
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吝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
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
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
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
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第九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
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祖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
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一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1、境内人才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
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
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
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
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
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
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
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3、来沪投靠、就读人员
(l)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
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
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
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受理)
受理点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
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领人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收取押金、
拍照后,当场发给《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收取证件工本费、拍照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
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
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
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
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领证)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四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10日内持相
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提供
有关材料重新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
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十六条(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
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
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
证》。
第十七条(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面
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
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
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或押金。
第十九条(相关待遇)
持证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
销,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
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
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
持证人信息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罚)
有违反《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行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证
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
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来沪
人员,其暂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应按
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
证》。
第二十三条(证件费用)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须交付IC卡押金。来沪人员
离开本市时应到居住地受理点,凭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
证手续,交还原卡,受理点退还押金。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