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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22:00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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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渔业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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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许霆案、何鹏案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既有客观事实依据,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代银行通常以省为单位,设立一台银行服务器作为核心,全省营业网点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终端,终端与服务器相联接组成现代银行的二元化结构。

客户在窗口要求柜员办理银行业务,与客户在柜员机上自助操作,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向银行提出自己的请求,终端会将请求传递给银行服务器。银行服务器是无人值守、自动响应的,当收到终端传递过来的客户请求后,服务器自动将保存在数据库中的客户账户资料调出来,然后根据请求自动运行存款程序、取款程序办理银行业务。服务器办好银行业务后会向终端发出收取存款、支付取款指令,由银行营业窗口的柜员人工执行或者柜员机自动执行。银行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配合,就实现了银行服务无人化。

客户取款,银行要对客户是否满足取款的二个条件进行判断:一是对客户提供的密码与账户留存的密码是否匹配相符;二是账户余额与请求取款数额的差值是否不小于1。判断第一个条件是否相符,其含义是银行核对取款人的身份。当输入的密码正确时发生取款交易,视为账户本人的交易行为。只有通过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电脑系统才会允许进入系统并有资格提出取款请求。如果密码不正确,则会被银行电脑系统拒之门外,要求重新输入密码。判断第二个条件是否相符,其含义是银行要求取款后账户余额数字不得小于1。请求取款的数额必须少于原来的余额,且新的余额数字不得小于1。当原来的余额与请求取款数额之差小于1时,则服务器向终端返回信息,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当原来的余额与请求取款数额之差不小于1时,则服务器自动运行取款程序,扣除此次取款数额得出新的余额,作好取款记录,然后向终端发出支付取款的指令。

不难看出,客户到银行取款,是否符合银行取款条件,需要银行电脑系统进行判断并作出决定(相当于银行管理者的大脑思维),这个判断及决定后的操作,集中体现银行的意志,所以,银行电脑系统具有简单的意识,能独立代表银行意志与客户进行交易,事中不需要有人参与其中,事后也不需要有人审核。电脑知道,代表银行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是现代银行的运行模式。

针对取款的第一个条件——账户与密码匹配相符。与陈兴良、张明楷取款时完全一样,何鹏、许霆输入正确密码时,银行电脑系统已经识别何鹏、许霆的身份。从这个时候起,双方的取款交易是公开的,毫无秘密性可言。

针对取款的第二个条件——账户余额与请求取款数额的差值不小于1。陈兴良、张明楷取款时,账户余额和请求取款数额,与实际情况相符,都没有出现差错,跟大家日常遇到的情况完全一样,属于正常状况。

问题是何鹏、许霆账户中没有这么多的存款,又是如何满足取款的第二个条件取出款来呢?第二个条件就是一个不等式,银行服务器对不等式是否成立进行判断(大脑思维)之前,先要从外界获取账户余额和请求取款数额这两个参数。账户余额保存在银行的数据库中,银行服务器需要时会自动提取;请求取款数额需要从终端输入后传递到银行服务器。由于银行服务器所使用的前述两个参数,都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在保存和传递过程中,由于银行管理上疏失,电子数据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这样一来,即使没有那么多的存款,也可能满足取款的第二个条件——不等式成立,从而取出超过实际存款余额的钱来。何鹏案,许霆案就是实例。

对于何鹏案,银行保存在数据库中的何鹏账户余额实际只有10元,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的。银行在对数据库进行升级时,因管理上疏失,有多种原因,例如格式不对,所保存的电子数据就会发生变化,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减值。何鹏的账户被充值,由10元变成了100万元。当何鹏提出取款2000元的请求时,银行服务器从数据库中调取的存款余额为100万,银行服务器在判断不等式是否成立时,大脑思维并没有错误,因自身原因获取了错误的参数而产生重大误解,结果不等式成立,从而使银行与何鹏之间达成了取款交易,银行支付了取款给何鹏。

对于许霆案,账户余额中只有176.97元,当许霆提出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时,因其账户余额不足,正常状况下是取不出款来的。可是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时因疏忽而留下程序瑕疵,在自动柜员机向银行服务器传递取款请求的过程中,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因程序瑕疵的存在而发生变化,变为许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与实际相比发生了减值,报送到银行服务器。银行服务器在判断不等式是否成立时,大脑思维也没有发生错误,因自身原因获取了错误的参数而产生重大误解,导致不等式成立,从而双方达成取款交易,银行必须支付取款给许霆。在支付取款的过程中,因涉案自动柜员机具有独特的付款机制,又发生了给付错误。

所谓独特的付款机制,指自动柜员机的付款机构被设计有二个开关,第一个开关决定付款数额,第二个开关是否决定付款。因自动柜员机付款必须是整数,当客户输入取款数额后,柜员机将计算取款数额除以100的商值,然后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若不是整数,则要求重新输入,若是整数,则相当于打开了自动柜员机付款机构的第一个开关。第二个开关掌握在银行服务器的取款程序中,一旦前述不等式成立,则银行服务器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从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得出新的余额,作好取款记录,然后对自动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的指令。这个同意支付的指令就是自动柜员机付款机构的第二个开关,即决定付款。

许霆案中,银行服务器从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1元或2元,意味着银行同意付款1元或2元给许霆,向自动柜员机发出付款的指令。柜员机收到指令后等于打开了第二个开关,启动了付款机构,可是付款数额又取决于第一个开关,结果银行本意是支付1元或2元的,实际支付的金额却是1000元或2000元,发生给付错误。

何鹏、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陈兴良、张明楷的取款行为一样,银行在判断取款条件是否成立时(大脑思维),并没有错误,同样满足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体现了银行意志。只不过,何鹏、许霆取款时,银行因重大误解体现的并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已。银行方面清楚是与何鹏、许霆进行交易,不存在秘密性。银行因自身原因,对何鹏的存款余额产生重大误解而与何鹏达成221次交易,成立221份可撤销的储蓄合同,应由民法调整。银行因自身原因,对许霆的取款请求产生重大误解而与之达成171次取款交易,且在交易过程中又发生给付错误,同样成立171份可撤销的储蓄合同,也应由民法调整。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15条规定,何鹏案、许霆案的情形,应由银行自行负责,归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资料:
1、《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2、《〈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3、《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5、《许霆案•何鹏案•葫芦案》或《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6、《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

  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

  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

  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

  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

  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

  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

  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

  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

  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

  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吝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

  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

  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

  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

  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第九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

  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祖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

  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一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1、境内人才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

  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

  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

  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

  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

  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

  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

  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3、来沪投靠、就读人员

  (l)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

  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

  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

  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受理)

  受理点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

  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领人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收取押金、

  拍照后,当场发给《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收取证件工本费、拍照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

  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

  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

  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

  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领证)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四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10日内持相

  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提供

  有关材料重新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

  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十六条(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

  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

  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

  证》。

  第十七条(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面

  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

  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

  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或押金。

  第十九条(相关待遇)

  持证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

  销,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

  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

  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

  持证人信息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罚)

  有违反《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行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证

  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

  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来沪

  人员,其暂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应按

  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

  证》。

  第二十三条(证件费用)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须交付IC卡押金。来沪人员

  离开本市时应到居住地受理点,凭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

  证手续,交还原卡,受理点退还押金。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