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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9:12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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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预警活动。

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市和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负责价格监测预警的日常工作。

市和各市(区)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监测手段,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的设备和网络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网络。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价格监测预警的定点单位;

(二)分析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市场走势;

(三)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价格监测预警数据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预警情况;

(四)制定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方案;

(五)负责价格监测预警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价格监测预警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价格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新采价点采价,同时将更换的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详细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

第八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实行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单位;

(二)价格监测预警品种;

(三)价格监测预警调查的方法、程序和监测周期;

(四)价格信息跟踪、采集、分析和上报的方法及内容。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和价格形势报告。价格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有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建议;

(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有序开展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市场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警情,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并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每天报送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出现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送。必要时,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开展预警状态下监测工作要求,综合评估价格异动警情,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行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每天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动态分析报告,出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报送。具体内容包括: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和波动幅度;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原因、趋势、后果和社会反映;

(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上级规定必须报告或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适时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或者预测分析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真实的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和科学的分析预测。

第十五条 价格监测预警主要采取定点监测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的要求,收集、上报价格监测预警数据;根据监测周期的不同,分为日报、周报、旬报、月报。

报送监测数据可采取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反映同行业或者当地的同类商品、服务价格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拥有固定场所;

(三)价格监测预警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

(四)价格监测预警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预警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有关商品、服务价格的全市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

(三)拒绝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

(二)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预警数据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的内部管理及价格监测预警台帐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预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送工作;

(四)接受本级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预警上报数据资料、价格监测预警台帐和工作情况的检查;

(五)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价格监测预警资料的,应当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

(六)需要多次采集、汇总上报的价格数据,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

第二十条 非价格监测定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性调查,如实提供价格主管部门所需的价格监测预警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预警;

(二)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出示价格监测预警调查证,使用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表格;

(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与价格监测预警定点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取得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将其向外公布或者用于价格监测预警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的核发和管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预警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收回证书或者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严重违反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影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

(三)造成价格监测预警数据严重错误的;

(四)玩忽职守、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数据严重失实的;

(五)其他不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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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0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四日

                          

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  


“十五”时期是我市为率先基本实施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时期。要为我市实现现代化打基础,依靠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是关键。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推进我市实现现代化的步伐,现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编制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

  一、“九五”发展的回顾

“九五”期间,我市在推进科技进步工作中,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工农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逐步成为第一经济增长点,带动了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高”农业及山区农业科技得到快速发展;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投入增加,政策措施完善,科普意识增强,科技发展环境大大好转。

“九五”期间,我市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四大高新领域为重点,抓好科技项目实施,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各项科技工作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到目前止,以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林产化工为主导产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已发展有34家;“九五”期间被列入省级以上四大计划有121项,其中星火计划54项,火炬计划29项,科技攻关计划9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29项;列入科技百项工程3项,列入新产品125项,获省科技进步奖40项,评出市科技进步奖363项;受理专利申请525项,受权专利402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专利申请已达40%。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被国家科技部列入全国第一批16个国家“863”计划产业基地之一。

  “九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发展十分重视,全社会科技投入资金大幅度提高,政府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逐年递增。五年来,全市科技三项经费和发展资金的投入为8883万元,每年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996是0.68%,1997年是1.13%,1998年是0.75%,1999年是0.78%,2000年是1.32%。全市科技发展资金从1995年的100万元增加到2000年的200万元,逐年递增20万元。科技经费的投入对我市的科技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科技发展“十五”规划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十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科技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统揽科技工作的全局,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我市“十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营造更好的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促进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的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发展目标

经过“九五”时期的努力,全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已逐步成为第一经济增长点,“十五”时期将继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建设,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装备农业、提升资源加工业和第三产业,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培养和发展中小型科技企业,实现主导产业宽领域、大范围的推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科技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主要科技指标保持在全省中上水平,部分重点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其具体指标是: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五”期末,争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5家,产值超亿元15家(其中达到10亿元以上的2家,达到20亿元以上的1家);全员劳动生产率要达到45万元/人·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9% 以上,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要达到118亿元,占当年工业总产值的15%;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3%以上,高新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要达到5亿美元,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35%。

  (二)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项目25项、产品50种,年产值要达到80亿元,年税利要达到16亿元,年创汇要达到2.5亿美元。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目标,强化优化第一产业。推进农业科技革命,调整农业结构,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适用技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结合支柱产业创办农业商品化基地,实行区域性布局和规模化生产,把山区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到2005年,主要农作物良种普及率达95%以上、禽畜良种普及率80%以上、水产品良种普及率60%以上、林业良种普及率40%以上。

   (四)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专利意识,加强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形成全面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格局。从2001年至2005年,全市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平均以20%的速度递增,到2005年,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年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达到50%,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中提出专利申请达到90%,专利技术实施率达到30%以上。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科技人才队伍。到2005年,全市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比例要达到全省的平均水平,重点培养出100名科技带头人、100名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100名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党政干部。

(六)建设和完善一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一批研究开发基地、信息网络和科普教育基地,增强科技发展后劲。

(七)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促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到2005年,全市信息化综合指数达45%,中心区信息化综合指数达69%。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建成具有相当规模、先进的信息体系,电子信息产业在GDP的比重达到省内先进地区水平。建成多元化、大容量、全市统一的高速宽带城域网,成为全市统一的高速互联网和多种接入方式的高速接入网,创造条件,促进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党政机关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普及电脑应用,逐步实现远程购物、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增加完善工商企业名录数据库,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统计数据库、城市地理数据库、人口数据库、医疗卫生数据库、教育节目数据库等。

(二)强化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政策,在“十五”期间要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体系,扶持一批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立起产学研组结合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建设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即风华集团的国家新型电子元器件科研、生产、出口基地和星湖集团的生物发酵工程系列产品生产基地)继续办好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拓宽高新区办区的范围,办好覆盖全市的中小型科技园区,发展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中心区(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山区(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广宁县)则以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资源加工产业为主,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通过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成果推广计划。逐步提高山区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四大产业为主。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继续加快风华集团的国家新型电子元器件科研、生产、出口基地的建设,扩大片式电子元件的生产,研究开发光电子器件、等离子平面显示器件,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能力,开发专用芯片,发展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后封装技术,完善光纤接入系统;发展计算机外围设备及零部件工业,包括显示器、硬盘、板卡、光盘等。积极筹建软件产业园,发展国民经济信息化产品,包括金融ATM、指纹识别系统、商业IC智能卡及读写机等。

  培育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在现有发酵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抓好星湖集团的国家发酵工程系列产品生产基地,发展核苷酸、氨基酸类产品;积极引进和应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研究开发各类生物新药;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开发生物芯片;抓好山区资源的深度加工,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山梨醇,麦芽糖醇系列产品以及生物蛋白饲料等。

  稳步发展新材料产业。在现有电子功能材料和稀土永磁材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陶瓷材料、金属浆料和钕铁硼永磁合金材料的生产规模,发展新型钢塑复合材料、仿真超细化学纤维、高档服饰面料、高纯稀有金属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特种用纸、汽车专用粉末涂料、香精香料以及超细粉体和纳米材料等,并逐步形成相关的产业基地。

积极发展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继续发展电脑控制瓦楞纸板生产线,研究开发纸浆餐具专用机械、电子检测设备;发展数控、数显装置和智能仪表,研究开发光控设备、光电传感器以及大型复杂精密模具设计和制造。应用CAD、CAM、CIMS等计算机辅助技术,改造和提升我市的机械加工制造业。

(三)发展“三高”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是“十五”科技规划发展的重点。科技部门要为农产品增产提供技术保障,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技术支撑,为生产环境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结合实际,我市农业科技要以“三高”农业为主攻方向,发展生态农业、创汇农业。组织实施“星火”计划项目,建立基地化、企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粮食、优质玉米、蔬菜、水果、糖蔗、木薯、速生丰产林、肉桂、畜禽、南药、花卉、水产等具有我市特色、市场前景广阔的商品基地,加快山区资源深加工产品产业开发,继续加强松脂、淀粉深加工产品开发。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通过资金、技术扶持,发展一批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的乡镇企业。积极发展小城镇建设,发展区域性性支柱产业结合现代小城镇建设规划,争取建立“星火”密集区。抓好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示范,规范试点镇运作。

(四)促进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开展全方位科技服务。“十五”期间,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要采取多渠道展开:一是强化成果推广应用,继续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奖励,加强对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介;二是充分发挥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的作用,组织技术攻关;三是建立肇庆发明协会,调动广大群众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发明创造和科技新活动,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办好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是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强调依法行政。

(五)增加投入,加快实施专利技术。

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信贷为支撑、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专利技术实施投资体系。建立专利基金,从200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利基金,重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资助、专利实施风险资助、专利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2、建立中国信息工程肇庆网点,加速专利技术的创新。

3、加强专利和无形资产的营运与重组,鼓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质押或以专利权作为投资手段创办实体。

4、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专利执法范围。

5、加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专利管理,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突破。

(六)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扶持,使他们的管理水平、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档次、企业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做好产、学、研结合的工作,增强创新能力,开发出更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场馆建设反映出各地经济、文化和科技水平,我市是21个地级市中最后一个没有科技场馆的市,各县(市)区也相对滞后。要高度重视科技活动阵地的建设,把科技场馆的建设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力争早日建成肇庆市科技中心及各县(市)区的科技中心。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全社会开放,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加强市政府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联系、合作,组建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配置必要的服务工作设施,为高素质人才到我市开展科研活动、调查研究提供良好环境。各级政府、企业也要加强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广泛吸纳国内外的高新技术成果,使之商品化和产业化。积极开拓技术市场,发展科技中介和咨询服务,建设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逐步完善社会化的产业服务网络,从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各类科技园区的建设及管理。高新区及各类科技园区是我市高新企业创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及孵化区,办好上述园区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十五”时期,高新区及各类园区的建设要健全“两机制”、实现“三个转移”。“两机制”即适应高新区发展的管理机制和科技创新机制;“三个转移”即:由享受优惠政策转移到依靠高新区自身发展优势上来;由外延发展方式转移到依靠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集约化上来;由无选择引进企业转移到高起点引进和自主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发展特色产业上来。

(三)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支撑体系。加大政府的科技投入,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和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科技投入,除了本级的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外,争取获省级以上项目经费的支持,争取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争取获组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吸纳银行资金、民营资金、国外资金,拓宽科技投入的渠道。

  1、各级财政的科技经费,要重点扶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为确保科技经费的来源,各级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占本级财政总支出的2%以上,并纳入年度预算。

2、企业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开发费要占本企业年总销售收入的3%以上。同时要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投向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要积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争取纳入国家科技信贷笼子和广东省的风险资金资助计划,争取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四)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从优核定科技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承担国家和省级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要给予相应补贴;试行岗位工资和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试行联系其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上不封顶,拉开工资差距。从实施和转让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所获收益中提成一定比全作为报酬发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给予一定数额的股权、期权作奖励。要完善现行的科技奖励制度,逐年增加奖金数额。鼓励国内外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设置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和资助作出重要成就的科技人员。对于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实行重奖。

(五)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宽松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切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真正做到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和使用先进技术。各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划计划、土地使用、金融信贷、财政税收、外贸出口、人员入户、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功能,做好发展四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高”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的规划、产业布局的宏观指导,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及时从技术、产业、产品各个层次做好引导和协调,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随着加入WTO,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将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经济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普遍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专利技术实施,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作用,制定措施,鼓励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带信息、资金、专利项目到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以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专利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促进企事业及科研单位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发明创造报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保密、专利(申请)档案管理、专利(申请)权维持与放弃、专利权运用、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等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出版事业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事业,是图书、报纸、期刊及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刷、复录、发行、销售等活动的总称。
  图书含书籍、地图、画册、挂历、年历、年画、图片、台历等。
  报纸和期刊包括领取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期刊和领取省内报刊准印证的非正式报纸、期刊。
  音像制品包括磁性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载体。


  第三条 出版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必须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海南省新闻出版局是全省新闻出版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文化局(文化广播体育局)负责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工作。
  文化、工商、公安、邮电、税务、物价、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在新闻出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出版




  第五条 在本省创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为海南省内的单位。
  (三)有确定的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和编辑方针;
  (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及发行方式;
  (五)有健全的编辑部门,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办出版单位的一般程序;
  (一)申办图书、报纸、社会科学类期刊和音像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再由主管部门向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申办自然科学类期刊,由其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共同审核后,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上报国家科委,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审批,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三)申办非正式报纸、期刊,由其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自然科学类同时须经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省内非正式报纸、期刊准印证。
  (四)两个以上单位合办出版单位,须确定一个为主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由为主的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五)申办中外合办或与港、澳、台地区合办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六)经批准取得出版(刊、版)号后,凭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到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再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出版范围和主办单位,报纸、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刊期、开张、文种、发行范围或停业、停刊,须按本章第五、六条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其他登记项目的变动,由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同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禁止擅自变更登记项目。


  第八条 图书、音像出版选题管理。
  (一)图书、音像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的专业分工范围,制定年度出版选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定后,于上一年底前(第四季度)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对选题计划的修改、补充应定期、集中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选题,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并按批准的印数和发行范围印制、发行。
  未列入选题计划和未经批准的选题,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第九条 报纸、期刊社必须严格按其办报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出版报刊,不得擅自改变办报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


  第十条 报纸、期刊出版专辑、增刊(含画册、精选本、精华本等),由主办单位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请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
  非正式报纸、期刊不得出版增刊等。


  第十一条 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创办的本省出版社、报纸和期刊,须在每年年底将其出版社登记证、报纸登记证和期刊登记证交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验。违反本规定的,依本规定处罚条款作出处理。
  由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省内部报刊准印证,其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主办单位须到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对外合作出版,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版物禁止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推翻或诋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判乱、暴乱的;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及教唆犯罪的;
  (六)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七)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八)损害改革、开放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卖或变相转让、出卖书号、刊号、版号。
  严禁图书出版社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报纸、刊期;报纸、期刊社不得以刊号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第十五条 图书必须按规定刊载版权、版本记录项目。
  报纸必须在每期固定位置刊载报名、刊期、统一刊号、出版单位名称和地址、主办单位名称、出版日期、印刷单位名称和地址、发行范围、定价等记录项目。
  期刊须在规定位置刊载刊名、刊期、统一刊号、主编姓名、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名称及地址、印刷单位名称和地址、出版日期、发行范围、定价等记录项目。
  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报纸、期刊,必须按规定刊载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音像出版物须刊载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全称、注册商标、版号、出版日期、作者和表演者姓名等;歌曲、戏剧片(带)应附唱词;外语演唱的歌曲应有中文歌词简介;片芯上应注明节目名称;录像带应附有节目内容简介。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指定的部门和单位缴送出版物样品。
第三章 印刷复录




  第十七条 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和音像出版物复录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固定的生产场所;
  (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八条 申办图书、报纸、期刊印刷企业或印刷企业申请经营图书、报纸、期刊印刷业务的程序和要求是:
  (一)具有企业法人代表资格;
  (二)凭法人资格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许可证;
  (四)按规定到轻工、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凭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六)在本省印刷的图书、报纸、期刊(包括领取准印证的非正式报纸、期刊等),应到已经批准,领有图书、报纸、期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印刷。
  申办音像复录单位,按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承印图书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原件;承印报纸、期刊,须验证报纸、期刊登记证原件;承印报纸、期刊的增刊,除登记证外,还须验证批文或准印证原件;承印非正式报纸、期刊须验证非正式报纸、期刊准印证原件。
  (二)承印外省的出版物除须验证上述证件外,还须有海南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准印证。
  (三)出版单位去省外印刷,须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办理准印手续。
  (四)承印非营利性出版物,须有海南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
  (五)图书的“代印”,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期刊的“代印”,参照图书代印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承印海外出版物或本省出版物去海外印刷、复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复录生产音像出版物,须事先签订合同,并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将编辑、审定、录制工作委托给复录生产单位。
  音像出版物的宣传、广告品应署明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印制完毕,承印单位应及时向委印单位交回出版物纸型、胶片、图版等;承印单位不得将承印出版物的纸型、胶片、图版等转让、出卖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印单位不得擅自加印、盗印所承印的出版物。
  音像复录单位不得向音像出版单位购买版号出版发行或擅自出版发行委托复录的音像出版物;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复录的母带转让、出售。


  第四章 发行销售


  第二十二条 开办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含集体、私营和个体)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遵纪守法,文明经商,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及一定数量的专职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设立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领取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省新华书店可办理国内版图书、音像出版物的总发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可经营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图书、音像制品二级和二级以下的批发业务,主办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开展自办发行业务,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款办理。
  按国家规定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出版单位需进行征订和批发业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也不得向无出版物发行销售权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
  非正式报纸、期刊和非营利性出版物原则上只能在批准范围内交流、发放,未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公开发行、销售、陈列。


  第二十七条 经营出版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进货,严禁从非法渠道进货。
  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正式出版物和走私入境的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不得从事租型造货、翻印书刊、复录音像出版物和代理出版业务。


  第二十九条 出版、发行单位领取工商执照后,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
  非正式报纸、期刊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如确有特殊需要从事广告业务的,须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正式报纸、期刊不得刊登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广告和消息。


  第三十条 本省出版单位需要在省外设立办事和经营机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手续。
  驻省外机构受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外新闻出版单位在本省设立办事机构,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海南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再办理相关手续。省外出版单位驻本省机构须服从海南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进口海外音像制品用以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出版计划,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有关单位从事资料或节目交换等非贸易性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海关按有关规定查验放行。非贸易性音像制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版物的进出口发行业务和展销、展览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予出版物总经营额(定价)五倍(含五倍)以内的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停止出版物的印刷、复录、发行、销售;
  (五)对出版物实行封存、扣押、没收、销毁;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印刷、复录、发行、销售许可证;
  (八)撤销出版单位登记。
  对出版单位的处罚,由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实施。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给予本条第六、七、八款规定的处罚,须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
  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或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没收的非法出版物和罚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录章录像制品。


  第三十九条 有关出版管理费用的征收标准,由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