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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34:02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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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会决定调整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有关政策,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其中,投资香港市场债券的比例,统一按《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执行。其他投资比例,仍按《暂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机构投资大型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告的H股和红筹股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应当具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四、保险机构应当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在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年度投资策略,统筹安排债券资产的期限结构、品种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动性要求,进一步改善债券资产配置,防范错配风险。

  五、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配备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职评估人员,运用内部信用评级检验外部评级结果,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还应达到监管规定标准。保险机构必须关注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明确第一还款来源,重点关注担保的有效性,防范以小保大、互相担保、连环担保造成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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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北京奥运即将召开,平安奥运重如泰山。保持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稳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为奥运做贡献的具体体现。为做好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力度。奥运期间,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一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活动,依法取缔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人才中介活动的黑中介,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名进行欺诈、骗取钱财,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近期,正值高校学生假期打工活动的(共3页)活跃阶段,这次活动要以规范高校学生假期打工招聘活动为重点,对于没有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资质从事高校学生打工中介的机构和个人,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坚决、从速打击,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切实保障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安全工作。奥运举办期间要从严控制现场招聘活动的举办次数和规模。奥运举办城市要以网上招聘活动为主,并暂停举办现场招聘会。其他地区要对现场招聘会进行严格审批,从严控制规模。举办招聘会要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放到第一位,切实加强会前的安全检查和会中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生问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常设性招聘会举办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举办单位,要暂停或取消其举办招聘会的资格;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招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稳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和公安、工商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合力。要积极配合高等院校,教育学生加强自身保护和维权意识。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奥运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七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物资厅等五个部门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物资厅等五个部门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区体改委、区计委、区财政厅、区物资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钢材市场的组织和领导,努力办好钢材市场,发展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1987】物钢字82号和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经生【1986】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开
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凡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的物资部门钢材市场,是开放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钢材专业市场,坚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二条 钢材市场以经销钢材为主,兼营生铁、铁合金、有色金属和废钢铁等。主要包括:一是区内外钢铁企业按国家规定自销的钢材;二是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含钢铁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三是串换协作、加工改制的钢材;四是
调剂外汇进口的钢材;五是钢材市场自行组织开发的金属材料;六是国家和地方投放的钢材等。
第三条 钢材市场采取自营经销,联营联销,代购代销,加工改制、协作串换、调度调剂、代办托运以及钢材储蓄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企业既可以进场一次性购销,也可以在市场内长期设点经销;既可以现货成交,也可以期货交易;既可以进场自销,也可以委托代办业务等。

二、优惠政策
第四条 承担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计划和调拨计划,并执行国拨价格的自治区内外钢铁企业按国家规定自销的钢材,以下列形式进入区、市六个钢材市场销售的,均可享受减按国拨价征收增值税:
1、以超产自销价销售给钢材市场的;
2、进入钢材市场设点销售的;
3、以超产自销价或市场价通过钢材市场代销给用户的。
第五条 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含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一九八六年年底和一九八七年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帐面库存多余钢材,允许以下列形式进入钢材市场按市场价销售,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留给企业,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和国
拨流动资金的比例分别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所需钢材及其他原材料,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消费基金分配:
1、由钢材市场收购的;
2、委托钢材市场代销的;
3、通过钢材市场直接投放用户的;
4、通过钢材市场调度给用户的;
第六条 物资企业和其他物资供销企业进入市场把钢材销售给生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设单位的,以实际销售收入与购进价格的差额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销售给个人的,按销售收入计征零售环节营业税。
第七条 生铁、铁合金和有色金属,可以按照钢材的办法进场交易,但不能按钢材给予减免税。
第八条 计划内外钢材实行统一销价后,计划内平价钢材按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不属于物资企业的销售收入,而用于“返差”的应付款,这部分差价可以给予免税照顾。
第九条 物资企业为满足生产建设需要,调剂钢材品种,将计划内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收入,单独记帐,不进利润,可滚动使用。

三、减免税手续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进入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凡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凭钢材市场所在地税务局派员到钢材市场负责审核加盖“钢材市场减免税审核专用章”,向销售钢材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对驻场经营单位,钢材市场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在钢材市场经销物资,钢材市场按成交总额收取买方不超过0.3%管理费。
第十三条 委托钢材市场代购、代销钢材,按代购、代销总额(含代垫资金的银行利息)的1%收取代办费。

四、切实加强对钢材市场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物资、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和银行等部门派员组成钢材市场办公室,认真加强对钢材市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共同办好钢材市场。钢材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价政策,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活动。违反本试行办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工商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冶金企业销售计划外钢材、有色金属,必须进入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并加盖场所的专用章。场外交易视为非法,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198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