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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理论渊源/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45:55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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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理论渊源

刘成江


  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宪政法基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宪政法基础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地位。它直接导源于现代宪政理论中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理念。人权与宪政是近代政治的全部内容,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是通过宪法实现和保障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建立在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之上,它的宗旨是保障和实现人权。战后这一宪政理念的高扬对现代行政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了现代行政法的主题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所结出的宪政硕果之一就是行政程序法的产生与发达。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是,行政相对人不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可任意支配的客体,而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且不可任意支配的主体,是限制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有效力量。在行政程序法中创设告知程序,既是对当事人人格尊重的具体体现,也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法律机制。
  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程序法基础
  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一个程序化过程:其一,法治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的原则主要是程序原则;其二,法治的实现过程依赖于程序,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至上”,对于政府权力而言,这意味着在法治状态下,静态的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边际约束”;动态的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但是,政府权力同时又是法律授予的。在这一意义上,法治理念似乎暗示,必须先授予权力,然后必须对权力予以必要的制约。这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因为法治所强调的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核心,不在于从实体上对法律授予的政府权力进行制约,而主要是从程序上要求政府权力必须理性地而非恣意地或专断地行使。行政权的扩张以及由此而来的行政权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方位的渗透,一方面是现代社会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行政权的膨胀也对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带来潜在或现实的威胁。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说,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权力的制约主要靠实体的限制,即“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不得不在实体上赋予政府以强大权力的情况下,对这种权力的制约在更大程度上必须诉诸程序,“程序的控制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在实体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通过行政程序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促进行政权行使的效率,平衡行政权和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将政府权力纳入具有理性结构的程序之中,并运用程序制度来防止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恣意和专断,是整个法治过程中人们一直不断努力的重心所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实质即行政程序的确立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三、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行政知情权基础
  所谓行政知情权,就是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行政活动的宗旨、原则、依据、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它是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表现行政公开的突出权利,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文明的基本要求。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认了公民的行政知情权,并且确立了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权的法律制度。
  1946年联合国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采访可允许报道的消息的权利”;第42条第1款规定:“联邦议院的会议公开举行。”这是较早确认知情权的一部宪法。德国于196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标准草案》和197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在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政处分作出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机会,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的请求权,给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从而确立了公民的行政知情权。
  日本在1962年公布了《行政不服审查法》,确立了一种“教示”制度,即行政厅在作出可以提出不服申诉的处分时,应主动或通过申请给当事人以“教示”,告知受处分人是否可以申诉,向哪一机关申诉、申诉的期限等以及教示错误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以上各国有关行政知情权的立法,其共同之处在于对行政知情权的确认与保护是通过行政处分中的告知或听政程序的规定来加以体现的。也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行政知情权,法律通过设立告知程序来加以保障。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的行政处罚时,都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机会,告知与行政处罚有关的内容、理由、依据及其应享有的权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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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杜远明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减少城区交通噪声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城区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区远大路东屯渡大桥、劳动路奎塘以西,韶山路井湾子、长大路新开铺、长坪公路靳江河以北,319国道汽车西站、长益高等级公路岳麓收费站以东,湘江二桥、丽臣路以南以及居民区、教学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内为禁鸣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在上述区域

外只能使用符合公安、环保部门规定的机动车低噪声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二、消防车、警备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禁止在非执行任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夜间11时至凌晨6时,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只能使用警示灯。

  三、机动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装有完整有效的消声器,符合国家机动车噪声控制标准。

  四、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

  五、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或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每次处200元罚款,并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违章记点。

  六、凡长沙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杭州市区优抚对象
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为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待遇,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户口且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二、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坚持保障重点,医疗费用实行政府和个人分担的原则。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老或孤儿,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和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情复发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含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90%。
  (三)享受定期补助金的解放战争时期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复员军人(含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7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
  (四)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含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其住院医疗费的50%内酌情报销。
  (五)优抚对象门诊就医或住院医疗期间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个人和直系亲属确实无力支付的,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可酌情报销部分费用。
  (六)经批准改领伤残抚恤金的失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前,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因特殊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缴纳和实报实销。
  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以及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凭《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就诊证历本》(区民政局核印)、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记帐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就近指定的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其挂号费和非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确需转市级和省级医院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可转院治疗。其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收费明细单和病历按规定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由区民政局凭医院出具的住院首付金额通知单,在扣除个人的首付金额后开具转帐支票,对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凭医院出具的催款通知单在扣除个人应付部分后开具转帐支票;出院时由个人与医院结帐,由区民政局凭医疗费结算清单按规定报销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或收回结余的医疗费。
  五、优抚对象在节假日或夜间患病急诊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急诊收费明细单和急诊病历按规定报销。
  六、优抚对象到外地探亲患重病住院(限探亲地一家非营利性医院)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所住医院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按规定报销。
  七、优抚对象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私人诊所就诊及购买药品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优抚对象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九、优抚对象在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所需医疗记帐介绍信由区民政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开具并盖章。医疗记帐介绍信应专人专用,对转借他人使用的,应退赔已由政府承担的医疗费,并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十、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收费处在记帐时应核对优抚对象就诊证历本、身份证与医疗记帐介绍信所登记的姓名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应扣留医疗记帐介绍信并及时通知区民政局。
  十一、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将医疗记帐介绍信和记帐医疗费收据交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凭审核后的单据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向各区民政局财务科结算。
  十二、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共同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开具的医疗记帐介绍信和各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诊疗、服务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十三、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