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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男女平等的体现/惠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1:10:13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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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男女平等的体现

惠云


1992年4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的具体内容。1995年,我国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向全世界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面基本国策”。近几年来,各级妇女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改革开放,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加强思想建设,以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精神,创造出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纵观人口、环境、土地等基本国策的实施,也有不尽不处。长期以来,女性相对男性普通处于弱势。我国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因素还很多如:女子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村委就将其责任田抽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为了实现男妇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体现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妇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生力军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公认和称赞。
虽然现阶段妇女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不能否认当前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妇女安于现状,缺乏市场意识和经济头脑,受一些不良宣传的影响,少数女青年缺乏积极向上的理想和信念,为了满足虚荣享乐,走上了卖淫、傍大款、做情人的路,还有一部分妇女不知法、不学法、不懂的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妇女问题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解决男女不平等,妇女受歧视问题,推进男女平等的参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政策,真正把法律赋予妇女的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从根本上提高中国妇女的地位,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最终取决于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做为现在女性不仅应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素质,迅速不懈地增强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还要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新时期的女性,应当充分认识新世纪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增强与时共进的现代意识,保持独立健全的人格。
新世纪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世纪,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实现中华民族腾飞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男性的积极参与,同样需要女性的努力奋斗。作为女性应克服自卑心理,弘扬女性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为实现自身价值而努力奋斗。记得我调入法院工作不久,被安排到行政庭工作,每天和那些来自农村的当事人打交道,并且他们所面对的都是行政机关,他们总认为我们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只要他们不请吃饭,官司就不会赢。为此,他们总是找关系,想办法,转上几个弯找熟人请法官吃饭,给他们解释我们是依法办事,打官司是靠证据,不是靠吃饭,但他们不相信,有时还讲某某人因没找关系官司没打赢等等。我对他们的做法很难接受。不能否认,我们有的法官会做一些有损于法院形象的事,但我那只是少数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法官。当我刚接触到这项工作时,也是有很多人担心我一个女同志,面对的一边是普通的百姓,一边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担心我顶不住,但我考虑到自己虽然是一个女性,但同时也是一名新时期的法官,如果对工作挑挑拣拣,别人会瞧不起我们女同志,女性要自强,就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就这样,我坚持干了下来,一干就是十年。十年来,我所办理的行政案件上百件,无一发回重审,改判。
大家也都知道,现在行政案件难就难在行政干预,为此,有时我顶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有人说我认真,有人说我难请,但更多的人给我的评价就是公正廉明。在十年来,我不仅多次被评为法院先进工作者,而且还连续二年被评为市“优秀女法官”和“十佳女法官”。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现在的行政审判庭庭长。实践使我认识到,我们女同志做工作有女同志的优势,办案尤为如此,只要我们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男同志能做到的,我们女同志也能做得到,并且做得更好。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女性,要生存、要发展,仍然需要发扬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新时期将是一个充满竞争的时期,竞争选择的是能力、水平,而不是派别。作为新时期的女性就应该有敢立潮头,奋勇争先的自信和干劲。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让社会更进一步了解女性、认识女性、重用女性。男女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也正因如此,“男女平等”被定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纵观我们的社会,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在法律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同处于优秀层次的男性与女性群体中,女性的智商、文化修养和综合能力并不亚于男性,而阻止女性走上领导岗位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恐怕主要是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缺乏平等竞争的机制。撒切尔夫人曾有一段关于“分配名额“的名言:“我非常反对给妇女一定的名额。这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做法,在我的一生中,起作用的是成就和是否合格。”在一个可以平等竞争的环境里,给一个性别硬性分配一定的名额当然是没有道理的,不可思议的。所以制定指令性计划的做法,也以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现实条件下,从政的环境对女性并不宽松。妇女长期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歧视妇女的偏见,像一条无形的绳索来傅着人们的心灵,这种陈腐的观念早就应该打破。打破它的唯一办法是实行体制上的改革,建立平等竞争的用人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具有决策能力和领导风范的优秀女性和男性一起步入政治舞台,为人类社会贡献才智。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 的科学分析和概括,是指导我国妇女运动发展的科学理论基础。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和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始终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期妇女观分析研究解决妇女问题,并在实践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形成了丰富的妇女理论,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仅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其发展程序也为一定的社会制度其发展程度也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其发展程序也为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种种轻视歧视甚至残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提供了根本保障的前提下,为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男女平等创造客观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府行为的作用,运用宏观调控机制,为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参政议政、接受教育、实现婚姻自由等方面创造了条件,把妇女发展问题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进而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从而是把妇女问题、妇女工作在国家民族发展中的位置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新实践新发展,是我们党在妇女问题上一次认识论的升华,标志着我国妇女运动进入一个更加理性、更加自觉、更高层次的新阶段。

(作者单位: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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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

李华振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6月18日。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标题改为《MBO:“打狼棒法”该练练了》。


2001—2003年期间,我在《财经报道》、《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等媒体上发表过大约15篇文章,大多是为MBO鼓与呼的。但后来,我在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却发现,各地出现的所谓“MBO”有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盗版MBO”,于是,我又写了《谨防“祥林嫂式的MBO”》、《论“变态的MBO”应该缓行》等文,为MBO的异变提个醒。
记得我曾在《中国MBO的“饿狼传说”》一文中写到:健康正常的MBO应当是遵循市场规律的“等价进行”,但现实中出现的往往是异变成“残吞国资肥肉的饿狼式MBO”。但该文只描述了这种现象,却没写出解决办法。如果说我们有1000个理由进行“等价式MBO”,那么,我们也同样有1001个理由反对这种“饿狼式MBO”。
针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要练成一套“打狼棒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打狼棒法一:现阶段的MBO处于改革试点期,为了免蹈原苏联剧变之后俄罗斯进行的不成功MBO的覆辙,我国不宜一下子彻底通过MBO来达到国企“完全民有化”,而应限制MBO的规模及进度,以部分的、适度的“虚拟民有化”为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激进式的MBO改革只会致命而不能治病,其后果看一看今天的俄罗斯便知。
打狼棒法二: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非MBO资金,才能收购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因为,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是用本企业资金作抵押借贷来的,经营者实际上没出资金,他们感受不到明显的、直接的“血肉相连之感”,当然就难以产生强烈的“与企业休戚与共之心”,这同样达不到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内部化”,无法真正调动其“关心自己财产”的积极性。至于自有资金的比例为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打狼棒法三:在进行MBO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虽然不可能普遍征得每个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但至少必须把有关信息向他们真实地、及时地披露,严禁内幕操作。而且,经营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本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打狼棒法四:切实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机制不得向经营者过于倾斜。效率虽然第一,公平也必须兼顾。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以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惨重代价。
打狼棒法五:严格规定MBO的融资10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尤其不得用于经营者私人享受或其它投资。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借MBO之名、借贷用于私人用途之事件,这是严重悖离MBO初衷的。
打狼棒法六:在偿还MBO的借贷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先后顺序:经营者是第一债务人,企业是第二债务人,只在第一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才由企业承担责任。正如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负责人、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所说,我国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注: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只有在经营者个人宣告破产之后,仍不足以偿还时,才由企业承担偿债义务。这样才能“逼着”经营者不敢利用MBO之机来侵吞国有资产,不敢恶意把企业作为自己逃债的挡箭牌。
打狼棒法七:加强MBO过程中的官员廉政建设,推进“阳光下的政府”之法治进程。官员不仅是MBO的监督者,也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是MBO的一方主体。所以,禁止权利寻租、设租之任务尤其迫切。反思俄罗斯国企MBO的失败教训和英国国企MBO的成功经验,会发现:在国企MBO的过程中,官员是否廉政决定着改革的兴衰成败。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6月18日。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标题改为《MBO:“打狼棒法”该练练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6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条 我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法人之间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按本办法征收诉讼费。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按争议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一计征;争议标的的金额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暂定征收额,结案核定后多退少补。

诉讼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及差旅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终结,诉讼费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按经济责任大小分担。
由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支出的诉讼费,由行为人负担。
调解成立,诉讼费由双方协商交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已立案调查的案件,中途撤诉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移送,受理法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随案移送。
第四条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按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由上诉人预交。诉讼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按实际支出交纳,案件终结,连同第一审的诉讼费,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案件终结后,诉讼费应当在十五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的,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银行扣缴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如有特殊原因,交纳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酌情给予减、缓、免。
第六条 人民法院征收的案件受理费,应当专立账户。其中百分之三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余留作承办法院补充司法业务开支(办案设备、器材、书刊资料等)。年终后将收支情况书面报同级财政局、司法局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国家颁布统一规定,即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