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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廖永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8:48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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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果园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是否有效?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廖永南

一、案情
吉水县乌江镇某村小组(以下简称“村小组”)原组长俞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15亩果园于2003年1月1日发包给俞宝承包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即有效期至2012年12月底止),每年每亩承包费500元。合同签订后,俞宝给每蔸果树精心管理和施肥,充分利用土地发展多种经营,并请来了县水果研究所的技术员给予指导,每年水果喜获丰收,除上交当年承包费外,每年还有纯收入2万余元。村民眼看俞宝今年水果丰收更佳,议论纷纷,均向现任村小组长俞强(自2003年2月5日始任组长)提出意见,经村民于11月1日召开大会议定:从明年起终止上述承包合同。并以村小组名义书面通知了俞宝。而俞宝声称:“要想终止承包合同,除非我死了。”为此,村小组以该合同签订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
二、分歧意见
此案中,对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种意见,一是该承包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村小组原组长俞坚未召开村民会议而将15亩果园发包给俞宝承包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而法院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二是村小组未及时依法起诉,丧失了胜诉权,该承包合同视为有效,法院应判决驳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小组仅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已丧失了胜诉权,应判决驳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是:
1、村小组丧失了主张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该承包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村小组原组长俞坚虽然未召开村民大会,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而将村小组所有的15亩果园发包给俞宝承包经营,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但村小组在俞宝承包经营收益颇丰,明显产生经济效益,且即将满二年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简“规定”)第25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之规定,该承包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因为,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当其原组长俞坚未依据民主议定原则办事时,应懂得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而等到俞宝已承包经营快满二年,其经济利益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明显产生冲突时,才主张权利,已为时太晚,丧失了主张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2、从上引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内容看,集体经济组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有限制的:一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不得超过一年;二是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则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该规定一方面贯彻了民主议定原则,另一方面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维护了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现任村小组组长俞强在俞宝承包讼争15亩果园期间,虽然听到村民对俞宝承包果园议论纷纷,但没有及时寻求法律救济,来保护全村民的经济利益,而是在事隔快满二年后,看到承包人俞宝每年经济收入颇丰的情况下才代表村小组诉请法院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这时,村小组的诉求已丧失了胜诉权。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村小组未及时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该承包合同的效力,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判决驳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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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死亡人员,除国家、 省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火葬。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须在本市火化。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日常工作由市殡葬管理处负责。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极城建、民族事务、公安、工商、卫生、 土地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正常死亡的尸体火化, 须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死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偏远农村正常死亡的尸体火化,也可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无名尸体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勘查,确认无保留必要的, 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送殡仪馆火化。
第六条 正常死亡的尸体,冬季须在五日内,春、夏、 秋季须在三日内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再行火化, 火化时限按上款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尸体冷藏活动。
第七条 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殡仪馆承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禁止使用各类生活用车接运尸体。
第八条 骨灰可寄存在骨灰堂或纪念堂内,可葬在公共墓地,可在指定地点深埋,也可撒入江河湖泊。 严禁将骨灰装入棺椁乱埋乱葬。
在公共墓地以外深埋骨灰的,不准立碑、留坟头。
第九条 鼓励按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实行火葬。按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 须到指定的少数民族墓地埋葬,严禁乱埋乱葬。
第十条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胞回内地安葬,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墓地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造、 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禁止在名胜古迹、 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 公路两侧葬坟(国家保护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坟墓除外)。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碑志必须迁移或平毁。
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性骨恢存放的, 必须经民政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丧葬用品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严禁生产、加工、出售封建迷信用品和棺椁。
民政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 城建等部门加强对丧葬用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殡仪馆建设应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逐步投资兴建和完善。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外, 可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集资方式筹集。
第十五条 殡葬活动应提倡文明、节俭。严禁使用纸人、 纸马等迷信用品;严禁在公共场所、 城区街路两侧和居民区内摆设灵堂、灵棚、摔丧盆、烧纸、撒纸钱、压桥头纸等。
第十六条 殡葬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改善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严禁刁难、 勒索或变向勒索死者家属。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民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火葬、 乱埋乱葬、将骨灰装入棺椁乱葬和将骨灰深埋后留标志的, 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令其起尸火化或迁移骨灰、平毁标志;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火化尸体的, 责令其立即火化,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非法从事尸体冷藏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无特殊情况擅自承办接运尸体业务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动用各类生活用车接运尸体的,处用车人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对司机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违反条十一条规定,私建墓地和出租、转让、 买卖墓地和墓穴,占用耕地、 林地作墓地和占用不准建墓地的土地造墓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非法从事骨灰存放经营活动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三条规定, 非法经营丧葬用品或加工经营棺椁和封建迷信用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 就地销毁全部封建迷信用品,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 在殡葬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迷信用品, 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的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市政府颁布的《吉林市殡葬管理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1994年6月4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名称为“中国烟台”,是烟台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对外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窗口。
  第三条 “中国烟台”网站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办事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分网站组成。
  “中国烟台”网站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机关网站以及中央、省属驻烟单位网站在首页建立链接,为公众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 “中国烟台”网站由烟台市人民政府主办,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委托市信息产业局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主要任务是:以“宣传烟台,构筑桥梁,公开政务,服务社会”为宗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市政府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务信息和公益性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二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烟台”网站根据烟台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八条 “中国烟台”网站栏目的变动或改版,市信息产业局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制定相应方案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中国烟台”各分网站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信息产业局对分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中国烟台”网站及各分网站的管理、运行、维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密意识、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并经过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网站信息发布与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中国烟台”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为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单位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烟台”网站发布、转载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烟台”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八条 网站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网站运行与安全
  第十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一条 “中国烟台”分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信息产业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分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要定期对各分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域名与信箱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烟台”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中国烟台”网站提供主网站和分网站的统一域名服务。为主网站提供yantai.gov.cn三级域名,同时为各分网站提供四级域名的服务。
  (二)中文域名按烟政发〔2002〕83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烟台”网站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免费提供统一的电子信箱服务。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提供信箱空间,各单位信息主管人员负责本单位信箱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烟台”网站电子信箱管理人员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定期对“中国烟台”网站及分网站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对各单位公开信箱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必要时将统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中国烟台”网站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故障,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